“红通33号”黄艳兰违法所得没收案:适合特别没收程序的标志性案例 ——赵军律师点评2018十大企业家犯罪典型案例(之一)




案情概要:

2018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作出裁定,没收黄艳兰位于上海市等处23套涉案房产以及部分涉案房产出售、出租产生的收益;对黄艳兰贪污犯罪产生的违法所得追缴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依法向相关银行支付上述涉案房产按揭贷款欠款本息及相关费用。该案系2018“天网”专项行动重点案件。



相关法律文书载明:1993年至1998年,犯罪嫌疑人黄艳兰利用担任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桂林地区物资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财务规定,将发展总公司自有资金、向银行贷款、向其他单位借款共116708.09万元资产未纳入财务管理,并将其中40004.96万元转入发展总公司开立和控制的二级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后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从上述期货账户转出57547.75万元,其中52895.22万元未纳入公司财务管理。1997年7月30日至1999年4月26日,黄艳兰伙同近亲属等人设立多家公司,以近亲属名义设立多个账户,将上述隐匿资金中的3000.35万元作为首付款,先后在上海市购买了52套房产。为非法占有上述房产,2001年至2002年,黄艳兰指使他人将其购买的房产部分虚假过户、部分出售、部分出租。2002年8月14日,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对黄艳兰立案侦查,黄艳兰在检察机关立案后逃往国外。2005年5月23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黄艳兰至今逃匿不到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犯罪嫌疑人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

(案情整理:朱羽丰)




赵军律师点评:


适合特别没收程序的标志性案例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了不经刑事定罪的没收制度,要求各缔约国“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便在因为犯罪人死亡、潜逃或者缺席而无法对其起诉的情形或者其他有关情形下,能够不经过刑事定罪而没收这类财产”。据此,我国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使得贪污贿赂犯罪人通过潜逃方式保有贪腐资产的企图变得更加困难。不过,该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后,全国范围内适用该程序没收贪腐资产的案件极为稀少。黄艳兰案是在企业家腐败案件查处过程中成功适用特别没收程序的标志性案例,对克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中的诸多困难与进一步完善该程序提供了实践指引,对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也有着巨大推动作用。特别是没收制度的司法落地,对妄图通过逃往海外的方式规避法律制裁的腐败分子,具有较强的震慑力。2018年10月26日,刑诉法新增设的缺席审判制度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往境外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只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可缺席审判。这一新增特别程序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必将形成巨大合力,进一步压缩包括企业家贪腐在内的腐败犯罪的利益实现空间。



赵军律师认为:黄艳兰违法所得没收案也暴露了我国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滞后、企业家腐败犯罪事前预防不到位的问题。从黄艳兰的作案过程可见,其明显违规的巨额资金操作及明显反常的期货、房产交易,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均未暴露,无论是企业内控还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等机制均未正常发挥作用,这导致黄艳兰有充分的作案时间和转移处置赃款赃物的操作空间。事后打击固然重要,如何补强企业反腐败合规建设、完善企业家腐败犯罪的事前预防机制才是根本。


赵军律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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