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婚姻需要未雨绸缪——婚姻法规定与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



9月20日下午,京悦所在多功能厅举办了《幸福婚姻需要未雨绸缪——婚姻法规定与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沙龙培训活动。主讲律师覃雪华与来宾分享了婚姻法规定与离婚纠纷中疑难问题,以及自己办理离婚业务的经验和技巧,沙龙活动在热烈讨论中有序进行。


覃雪华律师是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妇联维权志愿服务团成员派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诉大厅值班律师,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海淀区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海淀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诉前调委会调解员,海淀区第十三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主要从事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领域的民事法律业务。



婚姻法中的几个重要概念


覃雪华律师首先给大家介绍了婚姻法中的重要概念: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区别、孳息及自然增值、区分投资收益和自然增值等。


覃雪华律师介绍,在《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所得的下列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又明确为:(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覃雪华律师介绍,《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是优先于法定的夫妻共有制度。约定财产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否需要公证需看当事人意愿。


在沙龙中,覃雪华律师以实操中常见案例举例: (1)一方婚前的股权,在婚后通过股权置换,公司上市等原因增值了,该增值部分应为投资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2)股票投资零操作,股票增值部分倾向于认为是自然增值;(3)一方婚前购置的名画,婚后增值,增值部分为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画的保存条件十分苛刻,另一方于婚后对该画的保存等面有贡献,在离婚时,可以适当予以补偿。



离婚时房产的分割


离婚时房产分割是最常见的。覃雪华律师分别列举了以下五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购买,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登记在夫妻两个人谁的名下,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屋价格最终确定后,房产有贷款,房屋价格—银行贷款本金后=房屋的实有价值。 剩余贷款由取得房屋一方继续偿还,取得房屋一方还应按房产的实有价值向没有取得房屋一方支付一半的折价补偿款。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一方在婚前已经向出卖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类房屋,虽然产权证取得发生在婚后,但不影响该房产仍属于婚前支付全款的购房人个人所有。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


3、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中予以了明确:“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由双方出资购买,但产权证上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离婚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有出资,在不能证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的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 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是无法判决另一方给付一方补偿款。


5、父母参与房屋出资的: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 是赠与自己子女,还是赠与双方的? 那么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究竟怎么认定呢? 覃雪华律师针对九种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


婚姻中的赠与问题


针对夫妻间赠与房产,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覃雪华律师讲解道:《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同时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覃雪华律师建议大家,若是房产类也需要尽快过户。同时以法院调解形式确认赠与内容的不得撤销 。而针对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情况,赠与 应认定为无效,返还赠与财产。对于返还财物的方式,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即取得的财产,原物返还,赠与什么便应返还什么。



沙龙中,掌声阵阵,覃雪华律师从法律专业的角度、亲身经验举例离婚案件中需要注意的细节,律师们还针对目前离实务中的各种疑难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互动沟通。“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垒土”,每一棵参天大树都始于微小的种子,青年律师阶段亦是每一位律师成长的必然历程。京悦所不仅努力给青年律师提供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也会逐步建立系统的人才成长机制,组织形式多样的培训助力青年律师快速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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