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一名涉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后,熊昕律师自己也成了犯罪嫌疑人。
熊昕被起诉的罪名为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熊昕案的缘由是因为他代理了犯罪嫌疑人王浩一起强奸案。熊昕第一次会见时,王浩否认了暴力恐吓及强奸。王浩还告诉熊昕,前两次供述之所以认罪,是因为被办案人员打了。熊昕为那次会见制作了笔录。但笔录上没有王浩签名。第二次会见时,红谷滩分局民警张某庆站在熊昕一侧的门边,他正好听到了谈话内容。张某庆当场质疑熊昕“教唆嫌疑人翻供”,要追究他的“伪证责任”。熊昕会见的第二天,东湖区检察院的检察人员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提审了王浩。王浩的供述与之前确有出入。在刑讯逼供的问题上,王浩告诉红谷滩分局,是熊昕让自己告诉检察院遭到刑讯逼供的;但之后接受东湖分局询问时,王浩又说是熊昕会见时看到自己眼部有淤青,问起来,自己才说被打了。到了开庭当天,王浩的供述又变了。
从2018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起,熊昕一直未认罪。他表示自己只是帮当事人归纳事实要点,是正常履行律师职责。2019年8月27日,熊昕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不公开审理时,他在庭上表示“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存在”。公诉人将王浩、张某庆及另外两名红谷滩公安分局民警的证言列为案件证据,试图证明熊昕教唆王浩进行虚假供述。
监听律师会见获取的证据能否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辩护律师建议被告人改变庭前供诉是否构成犯罪?北师大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赵军教授对此热点法律问题发表了相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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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