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京悦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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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7 星期一

近日,山西临汾襄汾县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

事发当天饭店正在给一位80岁的老人贺寿,亲朋好友自发前来贺寿,中途饭店坍塌,让大家始料未及。舆论众说纷纭,好多网友怪老人,老人下跪道歉坍塌事件造成的严重伤亡后果,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一、本次坍塌事件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根据报道,饭店坍塌致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来划分事故等级,事故等级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可见,本次事故属于重大事故。事故的报告、事故的调查、事故的处理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网络舆论对过寿老人的攻击没有依据,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届时老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一)不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过寿老人不是责任主体,不承担刑事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主体需经相关部门查证后予以认定。


(二)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关于建筑物等倒塌致害责任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建造缺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等设施因建造缺陷倒塌造成他人损害,不是因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能力承担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人对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其他责任人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该款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以外的设计单位、勘测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等第三人。



由此可知,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可能是侵权责任承担的主体,即使不是因建筑单位或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应当先承担赔偿责任,其承担责任之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寿老人不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不承担侵权责任,具体的法律责任认定及责任承担主体需经相关部门查证后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过寿老人不是本次事故的加害人、责任人。相反,根据报道,过寿老人78岁的老伴也在事故中不幸遇难,过寿老人是本次事故的受害人家属,其本人系受害人。事故发生后,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该事故挂牌督办,要求山西省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布。8月3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成立襄汾县“829”饭店坍塌重大事故调查组,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作为社会大众的一分子,理应树立正确的大众社会角色和责任担当,不做盲目的吃瓜群众,静待事故调查结果,公平的看待本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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