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钱一审却被判赔300万?二审依法改判!看京悦律师如何力挽狂澜![]() ![]() 2025年的春节对于宋先生来说,注定是个令其“难忘”的新年。宋先生原是北京市大兴区一位年过七旬的退休大学教师,平时为人豪爽,不拘小节,一家老小本来打算在三亚度过新年,没想到却在除夕夜前一天收到一纸法院判决,判决其支付孙某320万元,令宋先生全家震惊、又深感冤屈。“明明是孙某借我的钱,我的钱!却判决自己要向原告孙某支付320万元,宋先生心里实在委屈。”因为这事儿,一家人年都没有过好,诉讼缠身的宋先生更是连觉也睡不踏实,从未拄过拐杖的他,因为该诉讼的发生也提前拄上了拐杖…… 在一审严重失利的情况下,宋先生全家急忙从三亚赶回到北京,寻找律师救济,经推荐宋先生找到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李革英律师、朱星谕律师。两位律师充分了解案情,精准识别并聚焦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并围绕该焦点进行了深入、严谨的法律论证,其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诉求。 案例简介 ![]() 孙某在2014年时向宋先生借款320万元,因孙某一直未偿还该借款,所以双方在2016年约定由宋先生再次借给孙先生320万用来偿还2014年这笔借款,这笔新借款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即在2016年10月20日经孙某请求,通过宋先生女儿账户转账给孙某320万元,孙某再于次日转给宋先生朋友黄女士,黄女士后分两笔转到宋先生女儿账户上,此笔还款作为清偿2014年的借款及利息,而2016年10月20日这笔借款成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笔借款在2019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原告孙某于2024年11月向江西省某基层法院起诉黄女士偿还320万元借款,认为其将涉案款项直接转给了黄女士,黄女士应当偿还其涉案款,诉讼请求也没有涉及宋先生及其女儿,黄女士后增加宋先生及宋先生女儿才为共同被告。江西省某基层法院于2024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后,经法院释明,原告孙某于2025年1月23日向法院递交了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被告宋先生对案涉3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于2025年1月24日作出判决,以“原告孙某要求被告宋先生还款3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320万元;驳回原告孙某对被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 ![]() 京悦说法 2025/6/18 ![]()
律师办理思路 宋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上诉,急忙找到了京悦律所李革英律师,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该案件存在违反生活常规、程序不合法、法律适用错误之嫌。主要表现以下几点: 第一、于常理不符合。 根据一审中各方举证可知,本案中孙某主张的320万元出借款资金是来自于宋先生借给孙某的资金,孙某在收到该款后的次日就转给了黄女士,孙某转给黄女士的款项实际上是宋先生提供的,宋先生转款给孙某然后再向孙某借款,不符合一般的生活法则及基本逻辑。 第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不合法。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活动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中孙某在起诉状中列明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黄女士)支付原告(孙某)欠款人民币320万元”,可见,一审中孙某的诉讼请求一直是针对黄女士提起的,虽然一审法院依据黄女士的申请追加宋先生为本案被告,追加的理由为:“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追加宋XX、宋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可以看出,黄女士要求追加宋先生和宋女士只是为了查明一审案件事实,并没有请求其承担任何责任。截止法庭辩论结束,孙某并没有向宋先生提出任何诉求。因此,依照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只能在陈某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本案。 其二,宋先生在一审中作为被告,依法享有答辩的权利。李律师在调取一审案卷后发现,一审法院在庭审后2025年1月23日接受孙某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但并未向宋先生进行送达,次日就直接作出判决(一审判决落款日期是2025年1月24日,实际送达是1月27日),实际上剥夺了宋先生就孙某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的权利。 第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其一,本案中,一审判决已经认定黄女士与孙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因此,宋先生与黄女士不可能是共同借款人,而一审查明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宋先生不是黄女士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宋先生在本案中不存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其二,一审判决依据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和判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尽管陈某庭审后增加的诉求是“要求宋XX对案涉32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一审判决却超出了孙某的诉讼请求,直接认定“本案借款人应当为宋XX”,并判决宋先生承担直接还款责任而非连带清偿责任,属于超诉求裁决。
庭审过程 按照以上三点的案件办理思路,李律师、朱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质证、答辩、发表代理意见,据理力争。 孙某对于宋先生陈述提出质证,“认为一审追加宋先生只是为了说明情况这不属实,作为共同被告应当承担责任,宋先生及其女儿系称借新钱还旧钱,且宋先生在一审过程中也提到过该笔款项是借新还旧,但是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关于宋先生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新证据相关规定,不应作为新证据予以采纳,孙某不予以质证。”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在2025年6月5日下达判决书,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某诉求。至此案件终于迎来逆转,宋先生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京悦律师贴心提示:民间借贷需谨慎,法律风险早防范 看到宋先生从一审被判赔偿三百余万到二审成功翻案的经历,相信大家都能感受到民间借贷中隐藏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京悦律师结合本案经验,提醒您注意以下几点: 1.借款手续务必清晰、完整、规范! 2.警惕“借新还旧”等复杂操作! 3.被起诉后,务必高度重视程序权利! 4.积极应诉,专业律师介入至关重要! 即使一审不利也别放弃。专业的律师能精准抓焦点、深入论证、有效组织证据、捍卫程序正义,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 扫码关注我们 京悦说法 www.jingyue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