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徒父亲卖房拒付,法院一锤定音:百万房款归孩子!

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但未及时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后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这种情况法院会支持吗?下面通过案例向您解答。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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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何某于2018年2月结婚,2019年11月生育何小某。2021年1月,王某与何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何小某随母亲王某生活,何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100元。何某为何小某将来有所保障在《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婚前按揭的房屋赠与何小某50%的份额,何小某享有的房产份额由王某管理。

何某与王某离婚后,案涉房屋由何某居住使用。由于何某染上赌博,将自己离婚后所分财产挥霍一空后,便想到将自己即将还完按揭的这套房产出卖掉。但因自己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给了何小某,于是在2021年4月,何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案涉房屋50%的份额赠予何小某的约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21年8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
2020年7月9日,何某与第三人黄某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签订购房合同,约定黄某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含装修款)240万元给张某,何某当日交付房屋。后黄某某依约向张某支付了240万元,双方于2020年9月3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何某用出售案涉房屋获得的款项一次性偿还了案涉房屋的剩余按揭贷款33万元,案涉房屋出售后实际所剩价款为203万元。2020年10月,何小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支付房屋出售余款1015000元。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份额具有约束力,现,房屋虽出售给了第三人并办理登记,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售案涉房屋实际剩余价款的50%向原告支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15000元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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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悦说法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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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悦说法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份额具有约束力。现房屋虽出售给了第三人并办理登记,但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将出售案涉房屋实际剩余价款的50%向原告支付,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015000元售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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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意见


1.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密不可分,且具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属性,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单纯赠与关系。双方约定《离婚协议》中的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且本案中被告另案提起的要求撤销该赠与内容的赠与合同纠纷已被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故被告应遵守《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享有50%份额的约定。

2.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案涉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受让案涉房屋时系善意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案涉房屋的权属已从被告名下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故,原告有权要求将出售房屋的价款一半支付给原告。

3.对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应依法及时办理赠与财产的交付或者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保护该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的,避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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